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在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时,应当书面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可以变更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
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违规核销的;
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可能严重影响救助基金管理的其他情形。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
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违规核销的;
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可能严重影响救助基金管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