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救助基金有关政策文件;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电话、地址和救助网点;
救助基金申请流程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救助基金筹集、使用、追偿和结余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考核结果;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救助人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救助基金有关政策文件;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电话、地址和救助网点;
救助基金申请流程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救助基金筹集、使用、追偿和结余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考核结果;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救助人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