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救助基金使用 第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救助基金使用 第十六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