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救助基金使用 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救助基金使用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相关材料。 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对尚未支付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