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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缴纳救助基金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救助基金有关政策的宣传和… 第八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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