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救助基金有关政策的宣传和提示,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申请使用救助基金提供便利。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