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