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