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八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八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