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调解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