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