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