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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八章

第八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四条 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可由一名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处理。 第五十五条 造成轻微和一般交通事故,应当给予当事人当场处罚的,按照当场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需要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时,办案人员可当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达不成协议的,制作调解终结书,分送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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