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八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八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四条 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可由一名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处理。 执勤的交通警察在事故现场处理轻微事故时,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章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