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三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