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按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