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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三节

第三章 现场处理

第三节 检验、鉴定和重新评定

第二十三条 检验交通事故死者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 第二十四条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定。重新评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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