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三章 现场处理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现场处理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按照处理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标准进行。 交通事故现场和当事人体内如有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原因灭失的痕迹或者证据,应当及时提取。 饮酒或者使用毒品的当事人如拒绝提取血液,并有反抗行为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强制提取,提取完毕后必须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