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三章 现场处理 第一节 现场勘查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现场处理 第一节 现场勘查 第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物品应当保护;除物证外,其他财物必须及时发还当事人;暂时无人认领的,要妥善保管;暂时无法移动的,应当指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有关人员守护,并设明显标志。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