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者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协查通报。

收到协查通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通报线索组织查缉,并将查缉结果通知发报单位。

逃逸或者驶离现场的车辆查获后,发出协查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撤销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