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三章 现场处理 第一节 现场勘查 第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现场处理 第一节 现场勘查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勘查。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涉外交通事故,地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勘查。必要时应当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到现场。 管辖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派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