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理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交通事故交由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