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八条 在未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地方,可经地区(市)公安机关批准,由乡、镇公安派出所处理轻微事故。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