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
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的;
发生大中型客车翻车、坠车、燃烧的;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学生、幼儿死亡或者五人以上受伤的;
高速公路上发生单起或者连续发生多起事故涉及十辆以上机动车,或者造成单向或双向交通中断的;
死亡事故涉及现役军人、公安民警或者军车、警车的;
造成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应当上报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