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具有本规范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的,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调查取证等工作。必要时,应从辖区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抽调警力赶赴现场支援。

具有本规范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

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或者其他重大敏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