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学生、幼儿受伤的;

高速公路上发生单起或者连续发生多起事故涉及五辆以上机动车的;

伤人事故涉及现役军人、公安民警或者军车、警车的;

造成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受伤的;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