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第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到达时间和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形态、车辆类型、乘载人员、道路通行、初查后果等现场简要情况,需要增加救援人员或者装备的,一并报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