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指挥中心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询问并作记录,制作《受案登记表》。需要派员到现场处置的,指派就近执勤的交通警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通知事故处理民警赶赴现场,并调派支援警力赶赴现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需要现场救援的,立即通知相关单位救援人员、车辆赶赴现场;
属于上报范围的,立即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需要堵截、查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通知相关路段执勤民警堵截或查缉过往车辆,通报相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布控、协查;
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营运车辆、校车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造成道路、供电、供水、燃气、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属于应急处置范围的,指挥中心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属于重大敏感的道路交通事故,指挥中心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新闻舆论部门、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同步做好舆情导控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