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指挥中心处置道路交通事故警情时,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处警指令发出的时间;
接受处警指令的人员姓名;
处警指令的内容;
通知联动单位的时间;
向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报告的时间、方式以及批示和指示情况;
处警人员到达现场以及现场处置结束后,向指挥中心报告的时间及内容。
处警指令发出的时间;
接受处警指令的人员姓名;
处警指令的内容;
通知联动单位的时间;
向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报告的时间、方式以及批示和指示情况;
处警人员到达现场以及现场处置结束后,向指挥中心报告的时间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