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第十四条 交通警察巡逻发现道路交通事故,除符合自行协商条件或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挥中心或者值班室(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并先期处置事故现场。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单独设立指挥中心接受交通事故报警的,直接报告本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