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机动车驾驶证后,应当及时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将其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标注为扣押状态。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还的,应当在发还后二十四小时内解除扣押状态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