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十二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七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七十八条 第十二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七十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主持调解,并制作调解记录,记录调解过程及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意见。 引用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