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调解开始前,交通警察应当对调解参加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否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遗产继承人是否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

是否是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是否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人员。

对不具备资格的,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其更换调解参加人或者退出调解。经审核,调解参加人资格和人数符合规定的,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