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十章 复核 第六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六十九条 第十章 复核 第六十九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制作编号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在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引用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