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十章 复核 第六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六十八条 第十章 复核 第六十八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复核后,应当作出复核结论。复核结论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复核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复核的主要事项、理由和依据; 复核意见。 复核结论应当加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复核专用章。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