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十章 复核 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六十七条 第十章 复核 第六十七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原办案单位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并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复核的,通知原办案单位提交案卷材料,原办案单位应当在五日内提交。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