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