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