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