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