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