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重大和特大事故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收取交通事故处理费。 交通事故处理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收费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