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六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