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六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一条 构成交通肇事罪,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交通事故责任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民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四十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