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六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