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六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八条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