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时,应当制作裁决书,分别送交当事人、被处罚人的工作单位和被处罚的机动车驾驶员现籍车辆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