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