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逃逸;

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隐瞒交通事故真相;

嫁祸于人;

其他恶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