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