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接受代存。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